1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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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相关的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

2、量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监管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按“双随机”的原则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进行监督执法抽检,执法抽检费用在监督经费中保障。第四条材料进场检验的组织、程序、项目、数量、频率、方法等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检(试)验包括见证检验、监理平行检验。见证检验,是指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见证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实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联网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理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

3、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监理平行检验的结果仅作为监理单位是否同意材料使用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监理平行检验的费用应当包含在监理服务费的报价内。监理平行检验的数量与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不得少于相应规范应检数量的20%,其它材料不得少于10%。第五条材料进场前,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材料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第七条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应由熟悉材料检验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授权,其数量应满足见证工作的需要。第八条建设单

4、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项目施工现场应建立材料进场及检验台帐,并根据施工进度动态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送检单位在材料首次送检时应将带见证人签名的见证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二)见证人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见证标识、见证封志、二维码、芯片等各种技术措施保证取样及送检过程真实可靠,同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三)见证检验送检委托单应当包括见证人的信息,并由见证人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名。(四)检测单位在接收见证检验试样时应当核对见证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发现

5、不符时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见证检验报告应包括见证人的相关信息,还应注明“见证检验”,否则,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同步上传到“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并于24小时内告知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第十条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进场检验或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对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前款规定执行,未经进场检验或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批准使用。第十一条各方对材料进场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共同研究解决。第十二条见证人和施工单位现场

6、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规范行为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与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2.见证记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X月X日附件1之附件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现授权下列人员负责以下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见证人信息姓名单位名称证件名称与

7、号码联系电话本人签名工程信息工程名称工程编码(交易中心提供,一般为14位数字)监督登记号(监督站提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地址:××××日期:年月日附件:见证人证件(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章)附件1之附件2见证记录表工程名称取样地点取样日期取样部位样品名称取样数量见证记录取样人签字证件号码见证人签字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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