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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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

2、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

3、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30/30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

5、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

6、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7、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

8、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30/30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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