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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文件浙公路〔2006〕115号关于规范货运车辆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实施意见各市公路稽征处: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规范货运车辆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的通知》(浙交〔2006〕212号)精神,确保包缴工作稳定有序地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可以参加包缴的车辆,是指专业运输企业所属载重量和征费计量吨位均在5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不包括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和已享受养路费政策性减征的车辆。二、包缴以1个自然年为单位,对本年度新增或转籍入户的车辆,在新增当年不能参加包缴,仍按全费计征,从次年起方可纳入包缴。-6-三、企业如果提出包缴申请,
2、必须对其符合条件的所有车辆全部参加包缴。四、企业如果有欠费车辆(包括不在包缴范围内的其它车辆),必须全部补缴所欠养路费后,方可提出包缴申请。否则,其所有车辆均不能纳入包缴。五、包缴车辆使用养路费包缴专用凭证,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发放。使用其它票证无效。六、包缴实行一年一审制,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企业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向车籍地稽征部门提出对次年度的包缴申请,填报“浙江省货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包缴审核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运输企业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要求包缴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必要时还要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二)车籍地稽
3、征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企业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欠漏养路费(企业是否有欠费车辆),确认后报市稽征处审核。市稽征处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一并以文件形式报我局审核。我局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批转各地。2006年的包缴申请请于2006年9月20日前报我局。包缴申请应于上述规定时间内,超过上述时间的,视为放弃包缴(超过规定时间稽征管理系统设置为不能打印包缴证)。-6-(三)车籍地稽征部门根据我局审核意见,与核准包缴的企业逐一签订包缴协议书。七、各市可按照浙交〔2006〕212号和本文件精神,根据当地行业管理
4、的需要,制定包缴实施细则,对企业规模、经营资质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八、包缴协议书格式参照附件2,各地可增加行业管理方面的其它条款。附件:1.货运车辆养路费包缴审核明细表2.货运车辆养路费包缴协议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6-附件1:货运车辆养路费包缴审核明细表专业运输企业名称:单位编码(稽征管理系统内设置的编码):序号车号厂牌型号上牌日期营运证号行驶证吨位征费计量吨位申请包缴月数
5、 -6-附件2:货运车辆养路费包缴协议甲方:公路稽征处(所)乙方:(专业运输企业)1.甲方同意对乙方所属货运车辆(共辆,吨,详见附表)按全年个月包缴养路费。乙方本年度新增或转籍入户的车辆,在本年度不能参加包缴,仍按全费计征。2.乙方保证上述车辆为本单位所属符合浙交〔2006〕212号文的所有车辆。3.乙方参加包缴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报停、封存。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上述问题,取消乙方包缴资格,同时处以滞纳金和罚款。4.乙方所有包缴车辆都
6、必须缴足包缴月数的养路费,所有非包缴车辆必须缴清养路费,甲方再予核发包缴证。5.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自动取消包干缴费资格,并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养路费;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将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且不究以往。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报省公路局和市稽征处备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6-主题词:车辆 养路费 包干 意见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8月11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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