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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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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资助、管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科研工作水平,促进我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劳务派遣人员)或学生以学院的名义申报立项的各级科研项目。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申报第一节院级项目的申报第三条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申报项目为下一年度的院级科研项目。第四条院级项目的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意义;(三)了解本课题国内外当前的研究状态;(四)具备研究该课题的有利
2、条件,发表过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具有其他研究基础。第五条每人每次只能申报主持1个院级项目,且原有研究项目已经结题。院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院级项目的申报程序是:(一)申报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8《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表》;(二)系部学术领导小组或教学科研指导小组审核,确定本单位的申报项目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院科研处;(三)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项目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四)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并确定项目类别及资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五)科研处进行公示并行文。第二节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的申报第六条国家级、省级
3、、市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的要求,向各系部、处室下发通知,各系部、各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专业相关人员申报并根据科研处的通知要求办理有关审核手续。第七条凡申报上级课题项目并已立项的申报人,不得就同一内容申报下级课题项目;获得了下级立项的,可申报上级的课题项目。获得上级课题立项后,学院可按对上级项目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资助,但应扣除对原下级项目已经给予的资助经费。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资助第一节资助范围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给予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一)国家级项目和其他全国性项目统称为全国性项目,共分为四类:全国性I类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
4、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等单位立项的课题;全国性II类项目包括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科技计划项目等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组成部门发布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和科学技术项目;全国性III类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单位的下属机构、全国性学术团体的一级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全国性IV类项目是指由国务院各组成单位的下属机构的分支机
5、构、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二)省级项目和其他全省性项目。省级项目和其他全省性项目统称为全省性项目,共分为四类:全省性I类项目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等由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课题;全省性II类项目是指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部门立项的项目。全省性III类项目是指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全省性一级学术组织发布的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和科学技术项目;全省性IV类项
6、目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下属机构、省级学术组织的分支机构发布的教学、科研项目。(三)市级项目。市级项目是指中共岳阳市委、市政府、市科技局、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课题以及全省性学术组织发布的课题项目;8(四)院级项目。院级项目资助的重点是:职业教育研究项目、民族教育研究项目、高等教育研究项目、教育理论研究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科理论研究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第九条项目发布单位下达的立项通知或文件中,凡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而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按规定提供资助。凡不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院人员仅为一般参加研究人员,或者虽由我院人员为主持人,但
7、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单位不是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的项目,学院不提供资助。第十条我院人员经同意参与研究的横向合作项目需要资助的,由负责人向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审议。第十一条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以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纵向项目,按本院人员对待,给予同等资助。第十二条凡我院人员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并获得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资助项目,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而我院为项目和经费管理单位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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