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再保险经纪业务自律规范-中华民国保险经纪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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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自律規範金管保綜字第10302142700號備查第一條為確立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共同準則,以健全再保險業務之發展,訂定本自律規範。第二條保險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除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保險經紀人執業道德規範暨自律公約及本自律規範。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及員工,皆應遵守本自律規範。第三條保險經紀人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保險人之委任或同意,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第四條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約定取得報酬,不得藉不

2、實報價或其他不當方法,自保險人或再保險人取得額外報酬。第五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與直接保險經紀業務時,應注意防範利益衝突,不得損害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利益。前項所稱利益衝突係指經紀人公司於執行職務時有下列任一情事:一、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其負責人或員工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財產或非財產上之不當利益。二、委任人之利益與經紀人公司或其所代表之其他委任人之利益間存在某種形式的對抗,進而有可能導致保險經紀人公司違背其專業注意義務。保險經紀人公司遇有前項第二款所定利益衝突情事之虞時,應將該等情事通知可能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

3、,並尋求解決。如無法合理解決,各該委任人得終止委任,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得異議。保險經紀人公司就同一保險契約同時辦理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於相關委任契約或文件載明之。4保險經紀人公司應確保適當職責之劃分,以避免發生利益衝突。如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產生利益衝突之虞時,應向法令遵循人員或相關業務主管報告,保險經紀人公司應依相關法令及本自律規範之規定作適當處置。第六條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或員工,接受再保險人不當禮品、招待或旅遊,有被誘導將之作為分出對象而未基於委任人最大利益執行業務之虞,應予避免。保險

4、經紀人公司負責人或員工,不得接受再保險人任何足以構成被引誘導致與委任人利益衝突之禮品、招待或旅遊。保險經紀人公司得派員參加再保險人於當地舉辦之研討訓練,但由再保險人負擔國外交通費、膳宿或其他與研討訓練無關之費用者,應予避免。第七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所知悉辦理再保險相關核保資訊,應善盡向再保險人告知及陳述義務,不得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第八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安排承接再保險業務之對象,應遵守相關法令中有關再保險人信用評等標準之規定且須經保險人同意。第九條保險經紀人公司應秉持專業判斷,基於委任人最大利益,慎選再保險人,不得單純

5、基於佣金多寡選擇再保險人而損及相關委任人之利益。保險經紀人公司安排臨時再保險業務時,應依個案從事商業專業考量,不得與其他業務不當聯結或作為條件,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要脅引誘。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臨時再保險時,應力求避免利益衝突,不得基於增加合約再保業務或合約再保佣金收入或獲得其他額外獎勵考量,而損及相關委任人之利益。第十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受任安排再保險分出時,應於原保險契約出單(含暫保單)前或擬分出保險責任開始之日前,就再保險契約之再保險成分、再保險費率及再保險佣金等條件取得再保險人書面確認,並以書面向保險人作出確認;再保險人及再保險

6、條件與受任內容不一致部分,應向保險人說明揭露。4第十一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及直接保險經紀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向被保險人揭露:一、保險公司係以前衛業務方式承保而全部辦理臨時再保險者(承保公司無自留)。二、臨時再保險對象為被保險人全部或部分所有或控制之再保險人(如專屬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就同一保險契約同時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及直接保險經紀業務時,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向委託經紀事務之保險人揭露下列事項:一、任何與原保險之被保險人及保險人間所產生之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二、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之保

7、險條件、再保險經紀佣金及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之事項。三、可能危及其委任目的或其作為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營活動之獨立性之重大資訊或事實。第十二條保險經紀人公司應隨時注意保險市場資訊及變化,如有影響再保險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並應適時通知保險人。第十三條保險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及直接保險經紀業務者,其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應予區隔,並應就再保險經紀業務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保險經紀人公司於制訂前項所稱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時,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保險經紀人公司需設有再保險經紀業務之部門負責處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二、保險經紀人公司如受

8、委任就同一風險進行風險規劃(含初步再保險規劃)者,於確認再保險契約之委託人(即原保險契約之出單公司)後,應將與該再保險契約規劃有關文件交由再保險經紀業務同仁進行後續再保險經紀業務處理。4三、如保險經紀人公司受委任辦理直接保險經紀業務後,復受該保險契約之出單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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