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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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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土地储备治理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开发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2、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宄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及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全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尽职责,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派专人参加,成立
3、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第五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4、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一)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街道、建制镇,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协助有收购意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于每年十月一曰前汇总上报的土地收购申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土地储备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于每年中期适时接收第二批收购申请,作为调整当年土地
5、储备计划的依据(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开发区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四)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对申请收购宗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后,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作为办理
6、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土地储备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一)政府依法收回的;)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四)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五)其他需要储备的。第十一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第十二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
7、的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第十三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三)授权委托书;(四)营业执照;(五)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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