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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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结合我市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包括有色)、轻工、纺织、建材、机械制造等行

2、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随机抽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第四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第五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各旗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随机抽查执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执法人员参加旗区的随机抽查。第二章抽查办法第六条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及修订全市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相关证照

3、齐全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包括有色)、轻工、纺织、建材、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旗区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七条安监部门从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第八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由安监部门随机抽取产生,每次抽取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安监部门应当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第九条随机抽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第十条随机抽查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4、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第十一条市安监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结果和安全管理水平,调整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第三章分类处理第十二条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置。(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二)及时通报。对随机抽查发现严重违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况将其列入安全监管“黑名单”,并及时向同级公安、工商、经信等部门通报,加强协作联合整治。(三)约谈公示。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旗区,市级执法机构要及时约谈当地执法机构;对严重

5、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纪律要求第十四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第十六条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第十七条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

6、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旗区安监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安监局备案。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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