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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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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参保缴费一、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6.已超过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的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7.外
2、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符合居民参保条件的;8.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9.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注: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二、办理流程(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填写《学生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原件及
3、复印件和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续保学生只需学校工作人员填写《居民医保继续参保数据采集表》,即可办理。(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三)其他
4、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11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其中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人员须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新参保10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直接到社区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生活补助金
5、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2.续保续保居民应向所在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将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所需保费交至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即可。注:居民在转换身份时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不需要更换,可继续使用。三、缴费标准参保对象参保类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合计其中个人政府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老年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参保单位的老年人60036024038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0600低保边缘户240360享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成年人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及男60周岁、女
6、5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人员695455240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0695低保边缘户278417在校学生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居民普通学生、非在校居民2905024010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0290低保边缘户50240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普通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准新生儿340100240低保户及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0340低保边缘户100240注:当年9月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四、待遇起始时间10(一)新参保人员
7、(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⒈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⒉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新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四)新生儿及准新
8、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五)自2013年3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户籍新迁入本市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参保条件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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