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南宁市兴宁区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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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兴宁区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一)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20路、42路、90路或环城1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南宁旧货市场后右拐直行约600米即到。)(二)办证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6:30),周五(9:00-12:00)(三)咨询电话:0771-3305905,投诉电话:0771-3290942。

2、(四)有关办证表格和示范性文本可到卫生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公共邮箱:w3290942@163.com下载,邮箱密码:3290942。二、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受理范围:本辖区乡镇范围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本级管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单位。(三)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检测时间)编号事项名称审查方式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5供水单位《

3、卫生许可证》的新办、有效期限延续或增加经营规模现场审查件20206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变更、增加经营规模)非现场审查件202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遗失补办非现场审查件2038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非现场审查件202(五)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整改完毕重新申请现场发出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审批同意后,签发许可

4、证件,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领取证件,并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场所、设施和(或)人员不合格1、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实地审查合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卫生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非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审查申请材料合格6(一)收费标准和依据1.收费标准: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有效期收取卫生审查费200元/个,非现场审查件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有效期不收费。2.收费依据:自来水厂收费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降

5、低20%标准执行。(二)许可证有效期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效期限延续。二、申请材料:(一)注意事项:1.所有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名或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材料的日期。2.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并按本告知书材料目次排序,除图纸外一律采用A4纸。3.所有证件和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二)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请按以下材料目次排序):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6、(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原件(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拇指印,或加盖公章)3.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供水场所的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1)所有场地证明材料上的场所地址必须详实且一致。(2)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3)经营场所为租用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房产

7、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供水场所地理位置图、水处理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及供水流程图注: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供水场所地理位置图必须标注供水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名称,平面布局图必须标注:各工作间(区)的面积和长宽尺寸,蓄水池等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等主要卫生设施的位置及其数量。7.供水设备及其用品(包括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道等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清单注:必须注明供水设备及其用品的具体名称、型号及其数量8.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有效索证材料复印件: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

8、许可批件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61.供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名单(必须注明各管理岗位人员名单、职责及其联系电话)2.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注:每位从业人员须持两张1寸免冠彩照到如下部门办理上述证件:(1)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宁市友爱南路13号市妇幼保健院旁,电话:0771-2427304。)(2)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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