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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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篇一: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1、凡是发生孕产妇死亡、必须24小时内报告院长、统计科室及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当地公卫中心妇幼人员.  2、由当日值班医师负责填写死亡报告的相关表格,并报告科室主任。  3、值班医师与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所有的病历资料。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死亡讨论,并记录存查。  5、在儿科住院的婴儿死亡由儿科负责报告。  篇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

2、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属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凡出生婴儿,在各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不论是否足月分娩,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取生育证夫妻应向所管辖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助产医生应向本单位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报告,助产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

3、并在8(来自:小龙文档网: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孕妇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所属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篇三:出生

4、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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