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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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2008年6月3日,冯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牌号为沪DXXXXX小客车沿上海市徐家汇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瑞金二路,适遇林某(系聋哑人)骑自行车违反非机动车右转弯指示标志,沿瑞金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口相遇时,冯某制动不及,车头撞击林某,造成两车物损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冯某自行移动现场,且未做好标记。当日林某至瑞金医院急诊,诊断为:左额硬膜外血肿,左额眼眶骨折,皮肤擦伤,并一直在该院留院观察治疗至同月17日,期间,14日林某通过他人代诉右肩部活动受限,医生予林某右肩关节正位+穿胸摄片,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可疑骨折;请结合临床查体,必要时CT检查,同年7月3日林某

2、的CT诊断报告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后改变,请结合临床随访,2008年11月7日林某的MRI报告示:右侧肩袖损伤,右侧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机会大,建议随访。2008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1、甲方(冯某)述:其驾驶小客车沿徐家汇路由东向西绿灯行驶过瑞金二路口时,车头撞击乙方的。2、乙方(林某)述:其是(聋哑人)驾驶自行车沿瑞金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过肇嘉浜路口,被由东向西抢信号灯通过路口的甲方撞倒的。3、甲方提供唯一目击证人(甲车内乘客)王某述:甲车是沿徐家汇路由东向西绿灯通过路口的,但没有看清当时是怎样发生交通事故的。4、经技术鉴定,甲车所检项目符合GB72

3、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5、事故现场无其他目击证人。6、经查询监控录像信息,未发现事发时的情况。7、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甲方行驶方向的信号灯显示情况。综上所述:该事故事实无法查证。2008年11月24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林某的伤残等级及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作出评定:林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右上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予以休息六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林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经过调查,冯某向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2月3日至2009年2月2日止。二、双方争议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4、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林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物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林某在本起事故中违反了非机动车右转弯指示标志,由冯某按照下列金额的80%赔偿林某律师费、鉴定费,冯某为林某垫付的医疗费同意在本案中按照林某承担20%的责任一并处理,冯某花用的评估费、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费、鉴定费、停车费、牵引费共计2,460元亦按照20%的责任由林某承担,如果冯某垫付及支付的费用大于其赔偿的数额,林某同意返还。冯某认为,林某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违反了非机动车右转弯指示标志,故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责任122,000元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出部分冯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5、,律师费不同意赔偿,鉴定费同意赔偿50%,此外,林某留院观察时间约为两周,冯某垫付林某6月9日前的医疗费,对其中超出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由林某自行承担50%,因此次交通事故冯某花用的评估费、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费、鉴定费、停车费、牵引费亦由林某承担50%。保险公司认为,对林、冯某各自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均无异议,但林某支付的医疗费中应扣除治疗肱骨骨折花用的费用,营养费、交通费数额无异议,同意赔偿,护理费按照900元/月计算2个月认可1,800元,林某没有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误工费按照2007年社会福利业平均工资35,700元/年的标准计算6个月认可17,850元,物损费认可300元,对残疾赔偿金

6、数额及计算标准无异议,但林某的右肱骨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故不同意赔偿,林某在事故中存有过错,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责任122,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认可的赔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某。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现交警部门虽对林某与冯某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事实无法查证的认定,但根据

7、在案证据及认定书上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的描述,事发时林某骑自行车违反非机动车右转弯指示标志,故林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冯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现冯某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林某实际的损失承担全额给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支付后不足的款项冯某按70%予以赔偿林某。至于冯某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的评估费、车辆技术状况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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