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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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邮政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规范行业统计工作,保障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邮政管理部门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统计调查对象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邮政行业的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是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制定邮政行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

2、体系,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邮政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准确掌握邮政行业的经济运行情况,为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统计调查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第四条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11原则。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是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并监督全国邮政行业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管理并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统计调查对象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一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具有依法独立

3、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二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交接、保管、借用、归档、销毁等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统计资料。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11第一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

4、导下,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确定统计机构,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统计工作。第二条统计调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并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确定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人员应当

5、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统计培训。第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保持本单位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统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11第一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一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包括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并按下列规定经审批后实施:(一)全国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二)地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全国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第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6、,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和统计资料的报送等做出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第三条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的统计调查。邮政管理部门经常性、周期性进行的统计调查均应纳入《邮政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管理。专项统计调查是指根据邮政行业管理需要,邮政管理部门为某一特定目的开展的统计调查。专项统计11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常规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第一条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邮

7、政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开展的专项统计调查,应报同级统计机构审核,并将统计调查结果报送同级统计机构。第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负责解释邮政行业统计规范,保证邮政行业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邮政行业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上述规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按照邮

8、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置,统计数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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