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会议管理办法

吉林省水利厅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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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促进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党组会、厅务会和厅长办公会。第三条会议管理是指会议的筹备、召开、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以及会议室的管理。第四条会议遵循精简、高效、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扩大会议按照相关具体情况办理。第二章会议召集及参会人员第六条厅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秘书承办。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参加,视议题而定列席人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提出书面意见。第七条厅务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办公室承办。特殊情况由厅长决定。厅务会议由厅领导,厅总工,厅机关各处室、省防办5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承办。第一条厅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并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领导,厅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相关处室或单位(不少于两个)负责人参加,会议秘书或相关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承办。第三章会议任务第二条厅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水利部、农业部、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工作中需上报或请示

3、国家、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研究确定全省水利发展问题以及重要的工作安排和部署;研究决定全厅机构、人事事宜;研究部署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其他需要党组议定的重要事项。第三条厅务会议。传达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有关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全省水利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其他需要厅务会议确定的事项。第四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听取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的重要工作请示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征求意见,沟通有关重要情况;其他需要厅长5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4、。第四章会议筹备第一条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程序、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汇报。党组秘书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会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议题送至参会人员。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室的准备。第二条厅务会议由厅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建议,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确定会议议题、程序,参加人员为厅机关处室、省防办负责人等。相关处室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汇报。厅办公室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并于会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将议题送至相关参会人员。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室的准备。第三条厅长办公会议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向厅

5、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建议,经厅办公室审定后报厅领导确定会议的议题、程序、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相关处室或单位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厅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建议,负责有关文件及汇报的准备,厅办公室及时做好会议通知的发出和会议场所准备。有关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第五章会议召开5第一条参会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参加。确实不能参加的,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第二条参会人员须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或早退。不能及时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第三条非参会人员确需参加会议的,由有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进入会场

6、,提前将人员姓名告知会议秘书。第四条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设置签到单。会议出席情况应由会议秘书在会议召开前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第五条会议实行候会制。会议秘书按会议安排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候会人员应在候会室等候。第六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保持在静音或关闭状态,且不能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第六章会议落实第七条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必要的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相关处室、单位起草。第八条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要求对有关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对涉密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5,并对涉密有关文件按照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一条厅党组会议

7、、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相关责任处室或单位贯彻落实,厅办公室根据会议确定的事项督查有关工作的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厅领导。第七章附则第二条会议文件由责任处室或单位一式两份交厅办公室存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个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内的七个小时,其他依此类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处室或单位”,是指厅领导签署召开会议意见中排名在前的处室或单位。第五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厅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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