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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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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委组织部
2、第1 (1999年4月8日湖北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监察厅以鄂财会发[1999]259号文印发)各市、州、林区、省管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粮食局、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全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派总会计师的操作和管理,根据鄂政发(199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现就做好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会计委派工作的认识。 在全省市、州、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派
3、总会计师及在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深化会计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积极性,深化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真实反映粮食系统购、销、调、存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领会精神,统一思想,争取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二、切实加强对总会计师委派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涉及面广,政
4、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粮食系统的会计委派工作,纳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计组织、监察、粮食、从事、编制和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实施,确保会计委派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师任命工作。 全省粮食系统的总会计师委派工作要按照鄂政发(1999)1号文件关于总会计师人选,优先在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派,也可由财政部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提出人选,按丧事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从粮食系统优先选派总会计师人选,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推荐人选。根据《管理办法》对总会
5、计师任职条件的规定,由粮食部门在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出一位合格人选,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有关材料。 2.资格审查。对于粮食部门推荐人选,由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重点检查身体状况、年龄、学历、技术职务或职务等情况。 3.群众座谈。组织粮食部门的干部职工座谈,了解该同志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工业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4.部门走访。走访税务、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了解该同志执行财经纪律情况。 5.财务审计。对该同志近两年分管的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了解其会计业务水平、国家税法执行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及效益情况等。 6.考核结论。考核
6、结束后,由考核专班写出专题考核报告。 7.呈报审批。财政部门党组(委)根据考核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提出任职意见,呈报同级党委审批。 如须通过公开招考形式产生总会计师人选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组织部门和省委有关规定提出公开招考方案,经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总会计师人选经同级党委审批后,由同级政府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并向社会公布。委派的总会计师持政府颁发的《总会计师委派证》到粮食部门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总会计师任命后,其人员编制、工资划转财政部门。总会计师享受财政部门正式干部职工待遇。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
7、决委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市、州、县粮食主管部门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必须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粮食收储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工作在年底前完成,省财政厅、粮食局、监察厅将另行发文统一部署。各地要按照鄂政发(1998)18号和鄂政发(1999)1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加强调查研究,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逐步建立粮食系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新的工作秩序,保证委派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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