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

ID:20063725

大小:2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08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_第1页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_第2页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_第3页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_第4页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_第5页
资源描述:

《雇用与承揽合同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获得劳务报酬,雇主获得雇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利益的劳务活动的约定,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活动范围,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雇主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雇佣关系确定后,雇主就是通过行使指导、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使自己既能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又可防范雇员在劳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雇佣关系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

2、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雇佣合同由于劳动法未明文规定,雇佣纷争暂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从本案原告之母江旺子(死者)与被告江陆权之间的法律关系看,首先,死者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也没形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死者不是为特定的人提供劳务,被告也没有选任特定的人为其提供劳务,死者与被告之间并未依法形成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其次,死者是自己提供劳动工具,凭借无人管理的自然资源,靠出卖劳动力,自发地为被告提供劳动成果来获取报酬。第三,死者在劳作过程中不必也不需要接受被

3、告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只是装好砂按量计酬即可。被告因与死者等人无特定的雇佣关系,实质上也就不存在也没行使其对提供劳务者的指挥、监督和管理权利。可见,死者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死者之女王卫红以原告身份以雇员受害为由状告被告江陆权赔偿其母亲被砂压死的有关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在民法体系中属于劳务合同中的只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注重的是承揽人的人力、技术、设备(工具)、资源等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决定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成果质

4、量具有决定定作人期待的利益保障和承揽人获取报酬的双重属性。承揽合同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一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不受定作人监督、指挥和管理,由承揽人按合同标的独自完成工作达到成果质量。二是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产品。三是承揽人交付定作人的物或产品是合同约定由其独自完成的劳动产物(成果),而不是市场供应采购的物品。四是承揽合同的纷争只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的数量质量、交付成果时限和报酬给付、定作标的变更、材料提供瑕疵、图纸和技术要求不符、不合理监督检验、定作物及材料保管不善、留存泄密、中止合同等所造成

5、损失方面的赔偿,一般不涉及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之争。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纷争,所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法理分析,再结合本案中死者与被告江陆权之间的劳务活动履行方式,可知:1、死者不是被告江陆权选任的雇员,其从事劳务活动时也不接受被告的安排、指挥、监督和管理。2、死者与被告之间没有服从、被控制和被支配的关系,其何时、与谁一起为被告或其他不特定的人装砂子,完全由自己自主安排。相反,死者的行为是自己安排时间,自己按不特定人需要,自备劳动工具,自选自然资源,自己独立完成装砂劳务,直接交付劳动成果计收报酬

6、的民事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四个特征。所以,法院认定原告之母江旺子与被告江陆权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法律关系不同,归责原则也不同   雇佣合同是一方根据另一方选任、控制、监督、指挥、管理而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自己或致伤第三人和损害第三人权益时,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理由是雇员的活动乃雇主“手臂的延长”。雇主责任不仅是替代责任,而且是严格责任。雇佣活动以授权范围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志,雇员在授权范围内所为之行为属职务行为。即使超出授权范围的擅自行为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雇员行为本身表现为履行职务或客观上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

7、为,对受害人而言也属雇员职务行为,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且目前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依据还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江旺子不是被告选任的雇员,被告对死者不承担严格的替代责任。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约束、支配和从属关系,只关注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因此,合同法中只就履行承揽合同不当所造成物的损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定。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