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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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www.ancc.org.cn《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5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与2008年2月19日发布www.ancc.org.cn《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全文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www.ancc.org.cn第一章:总则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目的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

2、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的批复。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1月17日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

4、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第一章:总则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EAN/UPC条码——EAN-13、EAN-8、UPC-A与UPC-E,用于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ITF-14条码,用于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UCC/EAN-128条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用于位置标识第一章:总则关于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5、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主管部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一章:总则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注册(第六—十二条)第六条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在其单独开发

6、、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章:注册第七条申请注册的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

7、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第二章:注册第八条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商品条码注册申请的规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况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不符;《注册登记表》所填写的地址与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登记表》所盖印章不清楚;《注册登记表》中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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