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人口计生[2008]31号

萧人口计生[200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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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人口计生[2008]31号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局、科),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红山农场、围垦指挥部、临江工业园区、湘湖旅游度假区人口计生办(局、科):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局就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作政策性解释,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

2、岁。4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二、特扶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一)关于“特扶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的规定,是指符合特扶条件的对象个人必须到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特扶政策。(二)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规定,这是指特扶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如一方出生时间为1933年1月1日以前的,则该夫妻不属于特扶对象。特扶对象的出生时间认定,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三)关于“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规定,是指特扶对象的夫妻女方年龄必须年满49周岁,否则夫妻双方均不得享受特扶政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以及

3、再婚家庭按照个案确认的对象,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特扶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四)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规定,“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也包括曾生育或依法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8周岁前死亡,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也就是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但合法收养的行为必

4、须发生在婚姻续存期间。(五)关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规定,4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标准,并标有其统一制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六)关于再婚家庭的特扶问题。1、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过的,以家庭为条件进行确认。一方再婚前生育,再婚时小孩未满18周岁带入现家庭的,应计入现家庭子女数。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过的,以个案为条件进行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包括未生育子女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以个案为条件确认时,被确认对象需年满49周

5、岁方可领取扶助金。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4、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七)特扶制度与奖扶制度、公益金等制度的衔接。1、特扶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的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符合特扶制度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享受特扶扶助金的,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公益金补助的,不影响特扶制度的执行;但由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原因,由政府部门出资给予参加社保的对象,

6、不得享受特扶制度。3、享受特扶制度的对象,不得再享受养老保险中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4(八)关于“审核年度及扶助金发放起点”的问题。特扶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一年一次审核。特扶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开始实施特扶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每年特扶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的人员。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从出现情况的下一年起中止发放特别扶助金1、原特扶对象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2、原特扶对象残疾的子女已康复或经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重新认定其独生子女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下的(不含三级)。

7、3、特扶对象死亡的。4、特扶对象户籍迁出本区的。5、原特扶对象因其它原因,发生不符合特扶条件的。杭州市萧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性解释抄送:杭州市人口计生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区档案馆、办事服务中心、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朱华副书记、裘超部长、张爱莲副区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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