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

ID:20059350

大小:5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09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_第1页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_第2页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_第3页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_第4页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正的理解与适用笔者近日遇一案例:某电影公司经理王某在其任职期间,于1995年9月至1996年4月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和本单位职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该电影公司的名义进行期货炒作,期间共亏损人民币40万元。此案于1999年4月份案发,2000年1月移送起诉。按照行为发生时的1979年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根据案发时的1997年刑法则此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审理时根据1999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

2、的刑法修正案,则王某的行为又构成犯罪。由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众说不一。这样一来便引起了刑法修正案对第168条修改内容及其法律效力的适用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刑法修正案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条将刑法第168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

3、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条与原刑法第168条相比有以下四点不同:一是将该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使国有事业单位遭受严重损失”,使条文含义更加明确,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三是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追究刑事

4、责任的除徇私舞弊行为以外,还增加了“严重不负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四是提高了法定刑,增加“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使国有事业单位遭受严重损失的,从重处罚。目前有关刑法修正案关于对刑法第168条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明确规定,因此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

5、,在司法实践中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至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前的这类行为,应如何处理。二是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前立案,但在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后处理的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三是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但至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后尚未处理的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对前两种情形,目前的认识大致一致。首先,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至

6、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前的这类行为,由于这类行为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尽管刑法修正案将其又重新规定为犯罪,但按照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使用刑法修正案以前的刑法,不以犯罪处理。第二,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至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前立案,但在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后处理的这类犯罪行为,因为立案侦查需要依法进行,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则不应以犯罪论处。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

7、此类行为在修正案实施以后亦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至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以后尚未处理的这类犯罪行为,则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管理没有处理,但应与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实施的这个期间内已经处理的这类犯罪行为一样,不再按犯罪处理。只有这样,与已经不按犯罪处理的那些案件相比,才公正、合理,否则有失公正、合理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1979

8、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将其规定为犯罪,因此,尽管没有处理,但仍应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缺少法律依据,与刑法第12条的规定不相符合。因为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所谓“当时的法律”,显然是指犯罪行为时的法律。既然当时的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