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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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部门<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9号)精神,力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审批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是指执行rti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和)学校岀资、派遣的岀国(境)留学、进修、合作交流等公务的本校在编教职工。第三条校组织、人事、外事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外事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拔报批工作。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条件第四条因

2、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四)具备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外语水平;(五)身体健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一)非本校在编教职工;(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国

3、(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叫)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国(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六)国家其他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第七条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第三章审批手续第八条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省委审批。第九条厅局级(含)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吋出国(境),组团单位办理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巾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党委印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4、,一份报送市委组织部,一份抄报市外事任务审批部门(含港澳事务、台湾事务,下同),一份送市外事或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因公临吋出国(境)护照或通行证手续,一份校内存档。第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还需填写《南通职业大学因公岀国(境)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学校外事办公室,一份交学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后续和关出国境手续。第十一条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按照中组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0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组团单位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后,再

5、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十二条派驻国(境)外常驻机构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凭任职决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第十三条国家核心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学校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研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第叫章责任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宥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第十五条学校现任校级领导及现职屮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一般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须经所在部门根据任务要求初定人选,报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确定出国(

6、境)人选。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常驻国(境)外机构党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定期轮换制度,及时掌握驻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对外交往情况,对不宜继续在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冋。派驻国外使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岀国(境)团组长。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

7、出国(境)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和学校汇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填报《南通职业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访问、交流、进修总结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报校外办、人事处及所在部门备案。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在所在部门进行汇报交流,两年内进行成果考核。第十九条学校组织、人事、外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外事帘批权限对组闭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佔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组织、人事、外事等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台办、

8、外事、财政、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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