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051987
大小:5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08
《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新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新探当前,虚拟财产被盗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刑法中对其规定的空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亦是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本文认为盗窃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并对如此认定的困境和对策做了客观的分析,建议对《刑法》第92条财产范围中的其他财产加以明细,对《刑法》第252条盗窃罪作增补规定,进行与盗接电力、电信设备的行为的类似规定,并出台有关数额认定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期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一、现实之维:盗窃虚拟财产的司法应对以上七个案例,是司法实践中处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常见
2、方式:不予立案、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不同的罪状模式,其惩罚的侧重点不一样,法定刑亦是截然不同,孰轻孰重,一目了然,不仅不利于个案的公平正义,也危及到整个刑法的统一性。究其原因,就是刑法中并未将虚拟财产真正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刑法》对此类行为也未相关规定。在刑事司法视野当中,将其定性为此类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实质上,基本的的行为模式仍然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只是有些犯罪手段、方法触及其他罪名(破坏
3、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或者是本身一个行为符合几个罪名的犯罪要件,构成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不管是前述什么情形,根据“从一重”的原则仍然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二、理论之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实质上就是一系列存储于X络空间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号码、X络游戏的装备等信息产品,同时也包括X络服务商开发的用于购买、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的虚拟币、卡、点、券,如币、淘金币等。这些虚拟财产对X络用户和游戏玩家来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分析如下:首先,X路中的虚拟财
4、产具有有用性。它能满足用户的心理需要和精神需求,从X络购物到婚恋交友再到休闲娱乐,X络财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虚拟财产也具有交换价值的属性,游戏运营商进行定价与用户进行交易,而且很多游戏玩家不断升级装备以获取盈利。其次,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本质上,虚拟财产就是记载于服务终端上的数字代码,技术层面上,其是可以无限复制而不具有稀缺性,但是要考虑的是软件开发商的规则限制和法律的保障,以及程序开发时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而且任何虚拟财产并不是任意免费申请发放的。再次,虚拟财产具有可控性。由于X络虚拟财产存在于互
5、联X中,是在特殊的程序中操作的。但是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帐号和密码而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控制,享有占有、使用、保管、支配、处分等相关的权利,只是这种控制是在互联X中进行的。三、构想之维:盗窃虚拟财产以盗窃罪论处的困境及对策(一)盗窃虚拟财产以盗窃罪论处的困境盗窃罪是数额犯,而虚拟财产由于其载体及形式的特殊性,很难确定其价值。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就是根据玩家打造程序时花费的真实货币是多少;第二种就是根据市场交易的中间价格来确定;第三种是X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当前虚拟财产要么是玩家通过真实的货币购买,要
6、么是在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游戏中不断打造获得。前者用第三种方式似乎更具合理性,而后者或许第二种的参考价格更合理些。根据《刑法》,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目前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X络犯罪趋向专业化、团队化发展,一些电脑科技公司是盗窃软件的发售主体,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是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货币的重要交易平台。例如,利用软件设置病毒,直接破解系统密码,由专业人员进行盗取,再转手专业化销售集团,由专业的销售人员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以获取高额收益。X络盗窃犯罪已然成为一条黑色的利益链条,
7、对此,应当增设单位作为X络盗窃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实施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时必然要利用计算机X络系统,极有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等。因此,处理的原则应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照刑法规定的实行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当无明文规定时,按学界的主流观点,应从一重罪处断,此时牵连犯为裁判上的一罪,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刑罚最重的罪进行定罪处罚。(二)、完善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对
8、策根据《刑法》第92条规定,私人财产的范围包含生产、生活资料、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证券类财产,并确定了“其他财产”的兜底性条款,而且我国也并未对“其他财产”做出有关解释。虚拟财产作为新兴财产形式,将其纳入刑法保护符合立法精神,所以,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应出台相关法律解释,明确X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现行的盗窃罪罪状模式不适于X路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有必要对其作增补规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