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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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

2、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

3、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 (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 c

4、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

5、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6、(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 (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 (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 (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7、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 (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 (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

8、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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