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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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制度  篇一:放射人员培训制度  放射人员培训制度  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和《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环保系统每四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天。  三、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个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替代和旷课者,由医院或科室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四、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实习生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和内容由医院或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医院放射防

2、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放射类工作。  五、对所有接受培训放射诊疗人员要求:  1、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2、了解有关安全法规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3、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提高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5、了解与掌握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六、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该档案至少保存到该培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篇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5.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根(

3、来自:小龙文档网: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制度)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科XX.7.15修订  篇三:放射科工作

4、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  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放射科XX.11.2

5、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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