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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3-28【实施日期】2007-4-1【发布单位】【文号】津国土房资[2007]16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1-9,,services,andmaketh
3、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 (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
4、同意; (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复垦后的土地应当平整,不影响农民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七条取土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八条非耕地取土经营实行《取土许可证》制度。 需要取土的单位或个人申领《取土许可证》,应当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5、下列材料: (一)《取土申请表》; (二)取土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土地权属、地类审核证明; (四)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 (五)农村村民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取土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土的,取土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取土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 (七)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土地复垦协议书》应当载明复垦方式、复垦时间、复垦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还应当载明土地
6、复垦费的标准、缴纳时间等; (八)取土所在位置分幅现状图和勘测定界图。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7、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补正事项告知单》。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 第十条受理申请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取土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 (二)是否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复垦措施和制约手段是否切实有效; (三)取土用地面积是否合理; (四)是否签订了《取土补偿合同》;农村村民取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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