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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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城乡规划分局: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与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承德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一日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维护、使用和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

2、《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宅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清洁用房、物业服务储藏用房、物业服务设备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用于物业服务活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第四条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市

3、、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用房登记的监督管理;各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在新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按以下标准和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设费用计入建筑成本:(一)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3‰比例配置,但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10万平方米按3‰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2‰的比例配置;5.1-9,,services,andma

4、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三)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除按上款的标准配置外,超过20万平方米部分按1‰比例配置。(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分期建

5、设的住宅物业,上期未配置或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在下期建设中除按规定标准配置外,还要对上期开发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进行适当的补充配置。(五)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物业服务区域的主出入口附近。(六)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中调剂20——30平方米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第六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以及简易门卫房、地下室、人防工程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不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报建图纸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

6、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附件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第八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和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报建图纸,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和要求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在交付使用时最低应达到如下装饰装修标准:(一)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独立使用条件,具备水、电、暖、卫等正常使用功能,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供

7、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应当单独计费。(三)物业服务用房内预留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端口。第十条物业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在县、区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验收。物业服务用房应提前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经市、县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用房核验确认的有关手续。第十三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8、记时,应当按市、县物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手续核查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五条5.1-9,,services,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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