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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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木生产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林木种苗管理站、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主管副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

2、政主管部门核发。《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重点种苗基地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三、许可条件和标准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2具有育苗面积针叶3亩、阔叶5亩以上。3具有熟悉苗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四、所需材料1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4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3、。5生产主要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6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省、市(地)级林木良种审定。五、受理审批科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填写《苗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受理的交由林木种苗管理站进行实质审查。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至林木种苗管理站进行实质审查。六、审查与决定由审批科初审后送至林木种苗管理站。1、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两人到现场审核,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2、承办人B进行核查后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一并交站长审核。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许可的,由站长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打印苗木生产许可证。3、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意见、申请材料立卷归档。4、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

5、七、办理时限1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工作。2现场审核后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八、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文件规定,每证收费10元。九、公开公示本制度将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林业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mudanjianggovcn/)。十、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一、责任追究执行《牡丹江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苗木生产许可流程图林木种苗生产许可流程图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

6、正告知书》需补正申请材料审查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合格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拟制书面审查意见核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分管副局长签批达制证不予许可站长审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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