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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教文[2010]14号--鹤壁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基〔2009〕905号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0年2月4日,16:25
2、administrator发布
3、阅读35次【字体:大中小】【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 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生档案管理,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和新课改后的高考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基〔2009〕90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
4、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并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二、严格学籍注册审批程序。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份的最后一周前,将新生学籍信息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注册。学生学籍变动审批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5、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9〕905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 件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直接负责
7、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直接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学分修习等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表现情况。第二章 入学
8、与注册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
9、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第三章 评 价 第九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10、。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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