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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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必

2、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环

3、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西

4、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编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5、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取得主要大

6、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种类,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拆除。第十三条 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功率在14兆瓦以上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其他设施,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自动监

7、测仪器设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日报。第十六条 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并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煤区内,禁止销售煤炭,禁止单位和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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