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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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交易网络资料四、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待遇(一)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4】390号、国税函【2004】264号)财税【2009】59号。要点1:股权转让所得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不允许扣减。要点2:股权投资损失不需要受“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的限制;但是需要作为资产损失报批。(二)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要点1:纳税地点: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要点2: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基数进行核定。(没有考虑商誉的问题)(三)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四)土地增值税(国税函【2000】687号)(五)契税

2、(财税【2008】175号、国税发【2009】89号)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一、买地•(一)招拍挂•(二)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三)直接买地。(实际是买项目)•二、购买股权(适用有地企业除了地,其他资产较少)•(四)购买股权。•(五)创造境外卖股权。•(六)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转让股权。•(七)吸收合并有地企业,有地企业股东进而卖股权。•三、投资(适用有地企业资产较多的情形)•(八)有地企业将地投资到开发企业,然后卖股权。•(九)非地产公司投资到非地产公司,然后同地产企业合并,或申请开发资质。•(十)投资到新公司,然

3、后卖股权。(适用酒店项目)•四、分立•(十一)有地一方先分立,再卖股权。•(十二)先分立,然后同有地一方合并。•(十三)先用货币资金投资,再让产赎股。•五、其他方式•(十四)合作建房(十五)1003+36+48模式(十六)委托代建1、招、拍、挂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问题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第27条第1款)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一级开发情况下出现的问题)、国税函【2010】

4、220号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问题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元土地出让金。思考:如果是直接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呢?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收风险)问题5:以地补路问题。江苏南京市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答,认为看似企业没有花钱就去的了土地,实际上支付的修路款就是去的土地的对价,因此可以进入成本。类似的,企业所得税认为也应该照此办理。(和税局沟通)5.1-9

5、,,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不是招、拍、挂,创造招、拍、挂(操纵政府)例如:某国有企业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变为开发用地后,准备将地转让给某开发企业。第一步,国家将土地收储,

6、支付给搬迁企业补偿费,营业税(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文件)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条例》和财税【2006】21号文件,不征税,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享受搬迁补偿纳税待遇,千万不能去再开设一个新企业,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最为常见的错误。)第二步,国家二次招拍挂,承诺该企业拿到土地,支付给国有企业的拆迁补偿费在招拍挂中支付;此时,政府出让土地,没有任何税费。第三步,如果该国有企业要房子,不要地,则地产企业保留分给国有企业的房子不卖,而是在将利润分走后,将企业股权留给国有企业来完成。总结:

7、该方法主要是为了在尽量节省税款的方式下,解决如何将土地从一个国有企业转移到另外一家。3、购买转让土地(项目买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项作为成本费用,除了缴纳契税以外,没有其他涉税问题,最干净。卖方:涉及税收很高。第一,企业所得税;第二,营业税;第三,土地增值税,第四,涉及法律问题,第五,实质重于形式(国税函【2007】645号、财税【2003】16号)。注意问题:(一)卖地营业税的差额征收.1、差额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如果是招拍挂拿下的土地,卖地时是否允许营业税差额征收?(国税函【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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