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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国立中兴大学学术研究成果发表奖励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國立中興大學學術研究成果發表獎勵辦法95.3.1第318次行政會議通過95.11.29第32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6.3.21第32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7.2.27第334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8.1.7第341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8.9.16第346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9.1.6第34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績效及水準,邁向國際頂尖大學,特訂定「國立中興大學學術研究成果發表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針對本校專任(含專案)、兼任、合聘、客座及講座教師及研究人員,並以本校為所屬學術
2、機構,發表優良之學術研究成果給予獎勵。第三條本辦法分期刊論文、專書、發明專利分別予以獎金獎勵。經費來源為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四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期刊論文,係指合於下列任何一項者,且限由作品之第一或通訊作者提出申請:甲類論文,刊登於SCI期刊,依審查會召開時JCR公告最新計算論文期刊之影響係數(IF):第一級:影響係數≧10者,依影響係數之整數且以萬元為單位發給獎勵金。第二級:影響係數≧5且<10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第三級:影響係數≧3且<5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乙類論文,刊登於SCI期刊,依審查會
3、召開時JCR公告最新計算論文期刊所屬領域之排行:第一級:排名前(含)百分之五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第二級:排名前(含)百分之十五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第三級:排名前(含)百分之四十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第四級:排名前(含)百分之六十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刊登於SSCI期刊,且符合甲類或乙類論文獎勵等級者,獎金依SCI期刊標準之1.5倍發給。丙類論文,刊登於A&HCI之期刊: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丁類論文,刊登於國科會社會科學領域TSSCI正式收錄期刊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刊登於本校興文字第097160004
4、6號書函文學院推荐之人文學門優良期刊名單(如附件)者,每篇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本類論文限文學院及社會科學暨管理學院教師申請。-5-特別類論文,刊登於SCIENCE及NATURE期刊,獎金五十萬元;若非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則依作者排序遞減給獎,第二作者十萬元,第三作者五萬元,第四作者及之後序位二萬元。同一篇期刊論文申請獎勵依上述擇一,不得重複領取。第五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專書,係指學術專書,由校方聘請同行傑出學者審查,依審查意見核發下列獎勵:頂尖專書:符合優良專書,同時校方送請三位院士級學者評定為頂尖專書者。每年以一部為限,每部獎勵金新台幣三
5、十萬元。傑出專書:符合優良專書,同時校方送請外審結果評定為傑出者,每部獎勵金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優良專書:由具有正式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大學出版社(品)或學術專書出版社發行,並檢附兩份出版社審查意見者,每部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學術專書係多人共同著作者,依申請者於專書中的貢獻度百分比核發獎勵金。一般教科書及編譯著作等,皆不在受理申請範圍,但獲國科會「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計畫」補助之作品者,不在此限。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發明專利,係指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於國內外發表者。每項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同一項發明獲得不同國家專利者,仍以補助
6、一次為限。獎勵金之發放參酌「國科會發明專利獎勵金一覽表」標準核給。已獲得國科會發明專利獎勵金之案件不再予以獎勵。但發明人依據「國立中興大學智慧財產推廣獎勵作業要點」第五條規定所產生之實得獎勵金差額,得由發明人代表申請補足。第七條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持續從事研究,特設置研究績優獎、青年研究績優獎。研究績優獎:凡依本辦法第四至第六條申請獲獎,每年累積獎金排名前十名者各頒發獎牌乙面。青年研究績優獎:另依「國立中興大學傑出青年教師獎勵辦法」辦理。第八條凡依本辦法第四至第六條提出申請者,專任(含專案)教師及研究人員每人每年獎勵金總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
7、限;非專任教師之獎勵金依本辦法第四至第六條折半發給為原則,且每人每年獎勵金總額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為限。除專書外,多人共同著作應自行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每部作品以獎勵一次為限。非專任教師對同一作品只能擇一聘任單位申請獎勵。外校學者符合本校「獎勵國內學人短期來校訪問研究作業要點」第九條規定申請者,由受訪問之本校研究室主持人代為申請。-5-第九條依本辦法提審之學術專著,由申請人所屬學院進行資格審定。獎勵審議由本校研究發展處審查小組為之,有爭議之案件再提送學術審議考核委員會討論。第十條本獎勵採隨到隨審方式,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前一年度研究成果最
8、遲應於次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附上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出版之論文抽印本、專利證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各一份或專書三本,經所屬系所及學院初審後送研發處學術發展組辦理。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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