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

ID:19989664

大小:16.83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_第1页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_第2页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_第3页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_第4页
资源描述: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3号)《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3]第1号)已经2013年3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9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市长艾学峰2013年3月29日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

2、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个人依法自建自用住房除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韶关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市政府公

3、布实施的“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核定,作为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但市政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和音乐厅等)等类型建设项目以发改部门立项时核定的工程基建投资额为计费依据。“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住建、物价、发改、财政和监察部门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每两年核定一次。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征收。但对于整体立项、分期建设的项目,征收单位按以下情形和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of

4、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一)按建筑面积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5、,分期足额征收。(二)按立项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分解表,分解表上应注明每期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额,总规模和总基建投资额应与项目立项一致,分期建设,分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特殊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规定:(一)按规定无需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城乡规划部门以工程投资预算书为依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由上级部门整体立项且按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项目

6、,申报工程属于分项或子项、且无单独立项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按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无上级部门投资核准文件的,按市立项部门投资复核意见;属社会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市本级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国家、省政府有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持相关政策文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通过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减免。第八条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

7、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乡规划部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征缴系统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一条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8、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