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980097
大小:19.53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7
《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9]219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业务的开展,我分行决定在上海开展境外机构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试点工作。境外机构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需要,可申请在上海市的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我分行制定了《上海
2、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苏铭;联系电话:58845543;传真:58845769。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
3、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机构在上海市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成立的机构;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是上海市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 第五条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
4、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第六条 境外机构因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的; (三)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 (四)境外借款人因支付境内出口商货款向银行申请出口买方信贷的; (五)境外银行因提供人民币清算或结算服务需要的; (六)境外机构依法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
5、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 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境外机构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第九条 境外机构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6、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后,颁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其中正本由银行交境外机构留存,副本由银行留存。 境外银行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条 境外机构开立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境外银行开立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暂不纳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开户申请书、相关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和
7、境外机构身份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后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境外机构符合开立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使用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并与其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全称一致。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申请开立银行
8、结算账户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已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境外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境外机构在开户后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在银行预留签章。预留签章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账务专用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