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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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函授大学-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

2、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  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3、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六条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  第九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

4、学活动。  第十条教学计划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能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不能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一条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听课。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自学、作业  第十四条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

5、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提示下,按照教学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独立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五条《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六条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十七条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

6、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12小时。  第十九条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时缴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二十条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面授时要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考核的资格。  五、答疑辅导  第二十二条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学习

7、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三条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辅导,是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指辅导教师对函授生进行个别的面对面辅导;书面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或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的辅导。  六、实验(实习)  第二十四条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第二十五条实习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函授生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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