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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肇庆中学学籍管理条例广东肇庆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端州区学籍管理条例(暂行)。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区教育局是所全区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机构。第二章学籍第一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有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
2、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第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1)《学生学籍表》2)《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3)《在校生名册》4)《流动学生名册》5)《毕业生名册》6)《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7)《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8)《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特殊教育均按发上表册单独造表。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学生学籍表》、《在校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教育行政
3、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生名册》:小学、初中一式二份,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各保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忙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 《学籍表》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 第四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第五条学校对取得
4、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写学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到该生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第六条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区教育局。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公安户籍部门的有效证明,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第三章转学 第一条 学
5、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二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受回逊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学校不得接受没有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学生。第三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
6、】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通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宵籍保存备查)。第四条高中学生转学1、区内转学者,须在取得转入学校的同意后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2、跨县(市)区转学者,须在取得转入学校的同意后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经批准后带同市局认定的考试成绩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高三年级不得转学。凡未经教育部门批准转学的,均不予承认学籍。(肇市教中【2001】10号
7、)备注:1、个别县区未按省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程序办理转学(转入和转出)的,各校做好存档备案,以备省检查。2、如有未明事宜,按(粤教基【1999】14号)文执行。 端州区教育局 200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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