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潘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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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诉申请书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潘==,汉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所: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职务:省长。申请人潘==因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石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合法、正当的再审申请。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抗诉。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潘==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

3、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为遵化市遵化镇东坝村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有自住房屋,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生活一直安定有序。2013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遵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07)0277号】,申请人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在此征收拆迁范围内。这一征收批复的作

4、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复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作出该征收批复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合法的复议申请,一方面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另一方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2013年5月2日,申请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石

5、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随后申请人又依法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定,维持了原判的行政判决。申请人又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一、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征函(2007)0277号】forthequal

6、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3土地征收批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复程序,

7、对报批材料没有进行严格、实质审查。被申请人在审查及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之前,并没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从没有告知过申请人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使申请人不能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而且,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也从未见到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的土地征收文件,更未收到过任何征地补偿款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中,无视被

8、申请人程序上严重违法的事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纠正,仍然就事实进行错误的认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复议答复超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答复超出法定的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而一审、二审判决却未予纠正,维持了这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于2013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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