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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权评估的内涵分析高瑞生 2010年7月摘要:我国目前的矿业权评估对象与法规规定的评估对象是相脱节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评估。为使管理与实践相结合,有必要在理论上完善矿业权的内涵,以适应市场经济活动。主题词: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是缘于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矿业权评估的实践早于法规对矿业权的设立,而矿业权评估法律地位是由法规确立。由于法规的滞后性、理论的
2、缺乏性及市场行为的不断发展,从而导致评估实际内涵与法定内涵的脱节。评估内涵与法定内涵的偏差必然导致矿业权评估管理上的混乱及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非议与纠纷。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实践基础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评估,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矿业权评估的评估对象不局限于目前法定意义上的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说我国的矿业权评估自始就是与探矿权、采矿权相脱节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际上是对其中蕴藏(或潜在)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和利用,矿业权评估实质是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评估。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
3、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根据国务院令第1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对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空白区、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等,依据相关法规
4、规定是不存在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此时名义上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评估的对象不是“探矿权”或“采矿权”,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即使存在探矿权或采矿权(具有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目前的评估也是与探矿权或采矿权脱节的。根据法规规定的含义理解,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在不同的勘查阶段该权利并没有明显不同,但在评估中其价值却有质的差异,关键在于勘查区范围内是否蕴藏矿产资源储量。潜在(未查明前)矿产资源储量价值(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仅体现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的成本补偿或高风险的预期收益,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要求
5、的是预期市场收益。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在不同时期并不发生质的变化,而引起价值质的变化的核心是矿产资源储量,不论在哪一时期。而对于采矿权评估,在实践中评估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时空范围往往是不相一致的,包括扩界、整合、新增资源储量的价款处置、国家和企业共同出资查明矿产地的价值分割等,而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有效期限与资源储量不一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有时,采矿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
6、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权(或者说采矿许可证)只是一个象征,拥有采矿权者并不能拥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7、,时下的矿产资源整合便是典型。停产整顿、矿业权纠纷、技术改造等,虽然拥有采矿权者并未拥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即采矿权处于无效状态,但其价值仍然存存,并不会存在贬值或是无效,其原因在于矿产资源储量并不受采矿权的约束而影响其价值的存在。从法规看,目前的矿业权评估实际也是对矿产资源储量价值的评估。如国务院国函[2006]102号《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规定“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
8、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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