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起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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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月1日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起用新标准危险品车辆收费标准可上浮10%。为适应浙江省高速公路里程和车流量不断增加后清障施救出现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的规定,11月1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起用新标准,具体有关规定如下:一、按照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的规定,同时遵循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清障施救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二、实施

2、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三、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四、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五、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六、浙江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

3、务收费标准注:1.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七、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八、车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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