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职工交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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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职工交流办事指南一、内容省直、中央厅局级、部队师以上驻穗单位和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户单位的技术职工交流计划审批。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 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技术职工交流:(一)生产工作需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职业资格,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

2、调入的工种对口;或者在苦、脏、累、险、毒岗位工作满5年(含调入单位借用年限)。(二)业务工作需要。调入供销、财会、统计等人员,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或者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所学专业与调入单位的工种对口。(三)广州市区紧缺而本地又难以调剂解决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四)有特殊贡献或有专项发明创造的。(五)大专以上学历,在调动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 四、需提供资料(一)必备资料1、接收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函;2、《技术职工交流商调表》一式四份(《技术职工交流商调表》表格在“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表格下载”处下载);3、调入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计划生育证;4、调入人员学历(技能)证书和相关鉴定证明;(二)备选资料1、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及验证证明;2、持职业资格证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及验证证明;3、已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4、属配偶是广州市户籍的须提供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5、属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须提供医院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7、属生育二胎及以上的须提交生育二胎及以上审批表、出生证;8、

4、属调入行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需提交省编制办公室批准增人计划卡;上述材料第(一)1、2项提供原件,其它均需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五、办理程序(一)申报。调入单位备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申报,经初审后,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报送(无主管部门并在我厅办理劳动保障立户的单位可直接报送)拟办人员材料,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二)入户1、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广州市区入户卡》到广州市公安局办

5、理《准予迁出(入)证明》;2、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和《准予迁出(入)证明》回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作关系迁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3、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三)转移社保关系。持《技术职工交流调动(转移)通知书》到省社保局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六、办理时限用人单位可根据需求提出技术职工交流申请,并进行登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接收拟办人员资料,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

6、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件手续。由于受指标限制,当年不能办理的人员结转下年度办理。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限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或广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考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且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实行准入审批;高级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83341417、83364157监督电话:8

7、3354699厅公共网址:http://www.gd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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