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出入厂管理规定12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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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有限公司出入厂区管理规定标准编号:AOSEN-ZD-0041总则1.1为确保奥森木业有限公司财物安全,使出入厂人员、车辆、物品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1.2适用范围:奥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2人员出入管理2.1《放行条》核准权限。经理级无需《放行条》但出厂时必须至保安室登记《经理级人员出厂登记表》;主管级由经理核准;组长/领班由主管核准;生产线员工由主管核准。2.2因公出厂人员须详细填写一式两联的《放行条》,交直接上级核准。一联交行政人事部存档,作为考勤的依据;一联交保安登记放行。2.3回厂后,保安在《放行

2、条》上登记回厂时间,并将其统一交于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2.4人员出入厂管理。2.4.1凡员工出入厂区和宿舍必须佩戴厂证,对未佩带厂证的员工,保安有权纠正,对违纪和态度恶劣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并记下姓名及部门交行政人事部处理。2.4.2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出厂必须填写《放行条》经直接上级核准后,交保安放行;岗位业务需经常出入厂外办公的人员至门卫登记即可。2.4.3员工因私出厂超过半小时则需持有效《请假单》至行政人事部开具《放行条》,方可放行。2.4.4出入厂手续不齐全者,保安有权不予放行。2.5外来访客出入管理。2.5.1因公访客。l遇有来访贵宾

3、或集团公司人员时,保安出入厂管理规定第6页共6页应礼貌询问来访者欲访部门并电话通知相应的部门,经同意,由接洽部门派人接至接洽地点。放行的同时,检验来访者证件,并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详细登记后,发放《贵宾卡》。l来访供应商接洽的程序同上,但放行时发放《来访卡》。l来访的贵宾、供应商在离厂时须归还《贵宾卡》、《来访卡》后,方可放行。1.1.1因私访问。l遇员工有私人来访需时,则需被访者担保,填写相应的申请,经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l保安凭有效申请表放行,放行时则必须凭具来访者有效证件登记后。l来访人员留宿本公司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定。l若遇特

4、殊情况,无相应授权主管,则必须至保安室登记。1.2保安人员必须详细登记其出入的时间。超过半小时则报行政人事部处理。2车辆管理2.1凡进出公司货车一律接受检查,保安要核对车载实物与《货物出闸纸》所载数量、品名、型号是否相符,并在《货物出闸纸》上签字。2.2凡有车辆进出保安部要详细记录其进出厂时间,车牌号、随行人员、所属公司、进出原因等详细资料。2.3公司车辆外出,必须经保安登记方可放行。附:《车辆出入登记表》。2.4车辆出厂时,均需停车接受检查,若载有物品时,须凭部门经理签字确认的《货物出闸纸》放行。没有《货物出闸纸》或货品与《货物出闸纸》所载

5、物品不符的不得放行。2.5机动车驶进厂时,必须按照在指定地点或位置停车。并必须减速慢行。2.6员工私车的停放。2.6.1公司员工私人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或其他车辆)须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摆放整齐,自备车锁,否则后果自负。3物品出入管理3.1员工与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出入厂区和宿舍时,应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和登记。3.2携带的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等公司物品出厂时,须有相应公司部门经理签署的《货物出闸纸》,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出入厂管理规定第6页共6页1.1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到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相应的公司收货人接洽。1.2提交小件物

6、品、信函、文件等应由保安代收,保安应及时做好接收和转交工作,并例行登记。1.3对人员、车辆携带物品有疑义时,应立即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后方可放行。2严禁范围2.1公司办公及非办公时间出入厂区的人员、物品及车辆都必须接受如下严禁检查。2.2严禁入厂的人员。5.2.1携带的易燃易爆、凶器、危险物品的人员和车辆。5.2.2不明身份及衣冠不整者。52.3推销产品或未经联络收购废品之人员及车辆。5.2.4非洽谈公务人员或洽谈公务但拒绝检查者。5.2.5报不清欲访部门及欲访人的来访者。5.2.6已办完离职手续的人员或本公司人员但未戴厂证者。5.2.7未经

7、核准擅自携带客人参观或逗留者。5.3严禁出厂人员。5.3.1人员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5.3.2货物出厂时无《货物出闸纸》或所装货物与《货物出闸纸》内记载不符的。5.3.3工作时间内外出无《放行条》的。3离职放行与厂证遗失处理3.1员工离职放行处理。3.1.1员工辞退、开除、辞职,待其办完移交手续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离厂放行条,连同该员工的登记照片一同交保安办理出厂手续。3.1.2辞退、开除、辞职人员的离厂手续,必须在离职当日办理完毕,因个人原因延误手续办理时间给与10元的罚款。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离厂手续时,必须经行政人事部

8、经理同意,否则一律强行办理手续出厂。3.1.3该辞退、开除、辞职员工离厂后,保安须将其放行条交相应的行政人事部,确保此后不得随意进出厂。3.2各公司若有厂证遗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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