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保函业务法律关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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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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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机构保函业务法律关系浅析保函也称担保函或保证书,系指担保人应合同关系一方的要求,向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做出担保,担保合同项下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承诺。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保函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从属性保函是担保人在保函中对受益人的索赔及受理设置了条件的限制,此种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人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以对受益人行使抗辩权。一般而言,受益人不愿意接受从属性保函,担保人也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基础合同纠纷中,因而见索即付保函在实务中更多地得到使用。    目前,担保机构所从事的保函业务品种

2、主要有: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和诉讼保全保函等。上述保函的性质,除诉讼保全保函外,通常为见索即付保函,出具的主体通常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也有专业担保机构。由于专业担保机构直接出具的保函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本文重点分析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保函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担保机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业务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保函申请人、受益人、银行、担保机构和保函申请人所提供的反担保人。    上述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可以简单归纳为:“一个基础、两重委托、三层担保。”    “一个基础”是指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

3、础交易合同关系。这种基础合同交易关系主要表现为货物买卖、工程承包、预付款的支付或工程招投标等法律关系。此合同是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而言,是主合同,是其它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会给担保机构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   “两重委托”是指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同时委托担保机构对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在保函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中,一般在操作实务中时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保函申请人与银行双方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开立保函合同》,双方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方式和期限、费用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和时间

4、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保函申请人向银行单方面出具《开立保函申请书》或《保函委托书》,该申请书或委托书对保函内容、金额、保函有效期、开立方式等予以明确,同时保函申请人向银行承诺承担保函项下的一切风险,如发生索赔,则保证付款,同时银行有权计收逾期利息、直接扣划款项、保后监管等。无论是哪种形式,此种委托均构成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申请人追偿的凭证。    在保函申请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中,双方签订《保函协议书》或《委托担保合同》。合同对保函申请人委托担保机构担保的保函的内容、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手续费的收取等内容予以约定,以明确保函申请人与担保机

5、构的权利义务。该合同是担保机构向保函申请人收取担保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三层担保”是指银行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机构受保函申请人的委托向银行提供的担保、保函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下面分而述之。    第一层是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保证关系。这种独立保证关系的表现形式即保函,这种独立保证关系一旦成立,即独立于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依此享有要求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

6、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第二层是担保机构受保函申请人的委托向银行提供的担保。从理论上讲,这已构成一种反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取决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认同度。担保所采用的形式可以是担保机构和银行双方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可

7、以是担保机构向银行单方面出具的《保函担保书》或《反担保函》。不管哪种形式,均明确基础合同、银行保函、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发生索赔时担保机构偿付或银行直接扣划担保机构款项的权利等。    第三层是保函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通常,保函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及/或质押反担保合同,保函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以信用保证、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方式向担保机构承担责任。如发生索赔,担保机构依据上述合同向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追偿。    二、上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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