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ID:19942227

大小:25.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_第1页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_第2页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_第3页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81114(颁布时间)20090101(实施时间)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包括设计和加工)、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

2、指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

3、通、旅游、民政、建设、市政公用、市容、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电力、电信、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修改《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三)宣传、贯彻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和相关工作;(四)指导、检查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和维护情况;(五)指导、监督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询服务工作;(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公共信息标志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

4、当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修改《目录》。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和修改《目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制作和销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禁止制作和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第九条 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

5、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第十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安全、醒目和协调。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鼓励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三条 设置单

6、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设置单位限期纠正、修复、更新:(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三)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7、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8、事责任:(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利用职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