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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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328(颁布时间)19980701(实施时间)20010720(失效时间)重庆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第三章 人员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法律咨询服务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机构

2、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本条例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中介服务组织。第四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进行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机构第六条 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具备以

3、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法律咨询工作者;(三)有二万元以上自有资产;(四)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成人员的资历和身份证明;(四)业务活动场所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五)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程序:(一)申请人持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

4、面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开业,或开业后停业六个月的,视为歇业,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二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二)依照规定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三)依法自主决定人事用工、工资福利、奖惩等事宜

5、;(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第十三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管理本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保守国家秘密、经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依法纳税;(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和税务、物价、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人员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人员,统称为法律咨询工作者。法律咨询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或从事法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符合前款规定的在职和离、退

6、休人员,可以应聘为兼职或特邀法律咨询工作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法律咨询工作者必须持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法律咨询工作者证书》从业,凡歇业、被辞退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执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证书。第十六条 法律咨询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从事业务活动;(二)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请求;(三)参加专业培训;(四)向涉案当事人、证人查询有关情况。第十七条 法律咨询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保守国家秘密、经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7、四)依法纳税。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审批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申请;(二)组织培训法律咨询工作者,审核、办理法律咨询工作者的资格认证;(三)指导和监督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四)支持和保护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查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六)查处非法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及个人。第十九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法律咨询工作者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超过期限二

8、个月无故不参加验证的,验证机关可以公告注销。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非法所得二倍(含二倍)以下罚款:(一)超出业务范围的;(二)擅自提高标准收取服务费的;(三)违法违纪的。第二十二条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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