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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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6年6月19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3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的

2、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司机乘务人员、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定线汽车(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市城建、公安、税务、工商、物价、计量、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的有关事项依法管理。第四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

3、号牌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不属于本市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起点和讫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第六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业务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司机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自觉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第七条公民有权对经营者、司乘人员以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本市出租汽车、定线汽

4、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管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年度营运车辆的投放,车种车型的调整,线路的设置和站点的建设;(三)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培训工作,核发有关营运证件和服务资格证件;(四)负责拟订或者调整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经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准;(五)受税务部门委托,印制、发放和管理客运车票;(六)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乘客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并依法处理;(七)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文明服务活动,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八)指导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

5、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或者站点、机场、港口等旅客集散点进行运政检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进行运政检查时,应当着道路运政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出示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检查,经营者、司乘人员有权拒绝。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四)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五)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并实行昼夜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6、第十一条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条件的,应当选择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委托管理。个体客运经营户应当自行选择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委托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产权以及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委托管理应当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托管理单位可以按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管理服务费。委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业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办理下列营运手续,方可经营:(一)申请人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营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业务的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应当参加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号牌的拍卖活动,经竞买取得营运号牌

7、后,在90天内办妥有关购车事项;(三)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公安、税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和税务登记手续;(四)申请人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应当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者核发有关证件,不批准或者不核发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营者需歇业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申报,缴销有关证照,结清应当缴纳的税费。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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