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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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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重点知识点归纳:一、总论部分:1,税收部分:1)税法角度定义税收:p6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2)税收三大职能:p10分配收入配置资源保障稳定3)税收的分类:p12直接税与间接税:依据税负能否转嫁。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需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水中,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3)税收原则:p20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4)税收政策及与货币、
2、财政政策的作用:p24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通常,在税收领域实行“减税”政策时,需要有“增支”的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之相配合,反之,税收领域实行“增税”的政策时,应有“减支”的紧缩性的财政支出与之相配合。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由于采取“增税”或压缩财政支出的手段会受到法律以及心理上的诸多限制,因而各国主要运用货币政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经济过冷、出现通货紧缩时,则主要采取更为直接有效的“减税”和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发国债等手段。2,税法部分:1)税法体系:p29税收体制法:
3、基础和主导地位。税收征纳法:主体地位。包括征纳实体法以及征纳程序法(保障地位)。2)税法宗旨(直接,最高):p32直接目标:保障税收的各项职能的有效实现,即通过获取有效地实施再分配和配置资源,实现宏观调控和增进社会福利与平等的目标,以求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增进社会公益,保障基本人权。最高目标是: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3)税法原则:税收法定原则p33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课税要件都必须且只能由
4、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起始于英国,具体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3,税权部分1)狭义税权p39狭义税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课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基本的、原创性的,主要包括税法的初创权、税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税法的废止权)、税收征管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全,说明,谁有权获获取利益、谁有权将其缴入那个国库问题,涉及国家及各级政府的税收利
5、益的保障)。2)税权的分配模式:p40横向分配: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独享式:更强调严格的税收法定原则,由立法机关独享税收立法权,当然也可能依法授权行政机关适量地行使税收立法权。共享式:税收立法权可能会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享,甚至法院都可能分享广义上的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权方面的分割与配置。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集权式:强调税收立法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政权。分权式:强调应按照分权的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在各级政权之间进行分配。1)我国税收
6、立法权模式及弊端p41我国税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横向分配模式属于分享模式。集权模式及其问题:在集权与分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矛盾:集中财力,解决分配器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的相对分散。从总体上看,综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各种因素,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在实行分权。分享模式:从中国未来税收立法权的横线分配来看,由于宪法对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均享有立法权,因而分享模式很难改变。但由于
7、税收立法存在着特殊性,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逐渐成为税收立法的最重要的主题,从而应当改变目前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主体的局面。4,课税要件:p55课税要件,就是国家有效征税必须具备的条件。实体法要件:税收实体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确定相关主体实体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以揭示征税主体和客体的范围,以及征税的广度和深度。例外要件是在上述基本要件之外的辅助性要件,是以纳税主体通常的基本负担为基础而对其税收负担的减轻或加重,因而
8、它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程序法要件:就是税收程序法必须规定的内容,是纳税人具体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是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二、增值税:1、征税范围:销售商品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具体规定:1.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带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征收增值税。2.销售软件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交付使用后,按期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不征收增值税。缴纳营业税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后印刷报纸、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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