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

ID:19924275

大小:2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07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_第1页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_第2页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_第3页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_第4页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3744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08月15日15时52分160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计划物价 “县域经济” “专项资金”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6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  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范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

2、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8]11号)精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工业基础较好、实力相对较强的县市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3、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利用间歇资金,通过超调方式拨付给县市财政,县市财政再借给企业短期周转,年底必须收回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确定、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面向县域企业,支持工业基础较好的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培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规范运作、短期周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的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县域

4、经济发展战略和围绕推进“一主三化“的发展思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县域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千亿元产业计划、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政策;  (2)重点龙头企业,产业集群中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  (3)发展潜力大、产品有市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4)当地纳税大户;  (5)信誉好的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到期归还,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费率为

5、月2‰。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期限。省财政对县市财政实行年初调出、年底自动抵平;县市财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明确借款期限,企业11月底前归还财政。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请办理程序。  (一)县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申请。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借款表》,并向当地经委、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  (3)资金用途及效益预测;  (4)还款承诺函(须注明是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是有价值抵押物等形式还款)。  (二)县市经委会同财政

6、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信誉程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初定重点扶持项目。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委将拟扶持项目及借款数额报本级政府确认,县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行文承诺资金年底抵平,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经委。  (三)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评审,拟定支持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相关县市财政资金状况,下达专项资金拨款文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上年申报、年初拨付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底前各地将下年度拟支持项目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1

7、1月底前,省经委、省财政厅将审核的下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筹集资金于下年元月份将专项资金拨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县市财政部门应与借款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借款表》上明确还款期限,借款企业要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承诺内容,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条县市财政部门、经委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  第十一条县市财政部门、经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要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其在

8、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借款项目完成后须向当地财政部门、经委报送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