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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2、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
3、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
4、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
5、护措施。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十日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
6、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
7、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内容;未包含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第十三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
8、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评价,其结果应当作为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