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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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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刍议 论文摘要分析了互联X环境中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的利弊,提倡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调整互联X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 论文关键词X络隐私法律保护 一、隐私与X络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让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将其纳为人格权的一种
2、,成为现今社会中每个人都无条件享有的权利。 而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X络在打破了阻碍人类发展的时间以及空间的界限,给人类的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使得束缚人类交流的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小,传统隐私权所赖以存在的屏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所言“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X络隐私权的说法应运而生。 “X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指的是“自然人在X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
3、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X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X络隐私权的概念,包括内涵与外延,本文即以此展开阐述。 二、国外对于X络隐私的保护方法辨析 从世界各国对X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来看,占主导地位的分别为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模式。下面笔者将对于这两种模式的概念,特点,利弊分而述之。 (一)行业自律模式 X络中的“行业自律”指的是由X络业者(从事X络服务和提供X络产品的主体)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标准规范,用
4、来表明它们在X络隐私上的立场、态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行为规范或标准来约束X络业者的行为,从而实现对X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种模式最大优势为互联X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其次,它避免了传统法律过于僵化,只具有稳定性而缺乏自由裁量空间的弊病,更加适应X络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高于法律规范的保护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X络发展服务。 但由其特性所限,也导致此种模式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即无国家强制力作为基本的支撑手段,其公信力以及公示力都较法律大打折扣;另外,行业自律仅仅局限那些
5、加入了该计划的团体或个人,而对没有加入此种计划的团体或个人来说,无任何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其实施范围又较法律规制要小很多;另外,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的前提在于假设X络隐私权保护所追求的所有价值,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然而,这却忽视了X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意义。 (二)法律规制模式 较之X络自律模式,法律规制模式更注重于保护公民X络隐私权。这种模式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给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使用从立法、执法、守法到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规范,从而有效地遏制数据库的使用者越权存取个
6、人隐私数据的违法行为,为信息过渡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信息管理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的根本要求。 当然,法律规制模式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众所周知,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因此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已经过时”,而这与X络发展的一日千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法律具有极强的僵化性,采用高标准法律规范,虽然可以达到保护个人X络隐私权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增加了以
7、X络服务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可能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X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故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两种保护模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二者的优点吸收为我国所用,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 三、我国目前X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对我国保护模式的构想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互联X及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X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对于我国X络应用的飞速发展,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没有形成有规模的行业自律组织,立法也严重滞后
8、,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时间里,X络隐私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中,例如,《互联X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X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X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整个计算机行业的管理,是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X络隐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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