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ID:19911137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7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1页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2页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3页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第4页
资源描述: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市监处字〔2016〕第500号关于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地及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21020000052786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38号504室;法定代表人:武以仁;注册资本:贰仟玖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8日;营业期限:2012年11月08日至2022年11月07日;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投资咨询;国内一般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销售;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

2、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20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检查发现,由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主办的“新长兴”市场开业,市场内业户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该公司涉嫌为无照经营业户提供经营场地。我局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0日4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开办的“新长兴”市场开业,同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2016年3月16日,该公司共为市场内1500户无照无证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并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

3、市场销售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因为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老长兴市场871户产权业户在新长兴市场的产权置换工作,无法建立财务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一份现场笔录、五份询问笔录、三份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护照复印件、七份询问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2016年3月17日,本局向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沙市监听告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在本案查办过程中,我局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该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但要求从轻处理。本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

4、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属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4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

5、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属于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违法行为。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为无照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及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违法行为事实成立,且规模较大,时间较长,并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故我局不采纳当事人对此行为从轻处理的陈述和申辩,决定给予从重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

6、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

7、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4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81号)、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88A号)或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地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