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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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

2、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29-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现榨果蔬汁、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第六条申请通过

3、网络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的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4、。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八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本章要求。-29-第九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

5、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中央厨房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二条

6、-29-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保证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设备或设施。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与经营项目、品种和规模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原则上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第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

7、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第十五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第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有给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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