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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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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第二节股东权概说一、股东权的概念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三、股权的特征四、股东权的分类第三节主要股东权利分析一、股东的财产权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三、股东表决权四、股东的诉讼权五、股东的知情权六、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七、股东提案权八、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本章概述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与股东权是公司法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司法重点关
2、注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处理,并规定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份强制出售权等。本章主要介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各项主要股东权利关键术语股东、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权、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
3、、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强制出售权第一节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一)股东的概念公司是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因其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股东权。股东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与程序意义两方面理解。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程序意义上讲,凡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姓名者即为公司股东,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者除外(二)股东的分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同,
4、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股东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以掌握、控制公司经营权为目的的经营股东,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股东和以博取股票市场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股东(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以认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取得两种情况。继受取得,是指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
5、失股东资格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绝对丧失,是指因赖以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份消灭而丧失股东资格,如公司终止、股份注销或股份失效等情形。相对丧失,是指因股东权的转让而丧失股东资格,如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情形。为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各国公司立法对股东的资格一般不加限制,但某些特别情况除外,如公司一般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成为自己的股东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经过签署公司章程、缴付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
6、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个法律文件性质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意义也有所不同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证责任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我国《
7、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当上述几个文件中有关股东资格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依据哪个文件认定股东资格,解决股东间的权利确认,或曰哪个文件的证据效力更为优先,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从形式证据上讲,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登记的股东情况不一致时,股东名册具有更为优先的证据效力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不正确,甚至公司根本就未设置股东名册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实质证据进
8、行判断,错误的股东名册记载可以被推翻(二)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便是显名股东。“隐名”是指不通过公开法律文件对外显示其投资者身份。由于隐名股东在公司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中未显现其股东身份,所以其股东权利有时只能依赖显名股东出面代为行使,一旦双方对股东身份与权利问题发生纠纷,必然引发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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