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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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予以审议通过已成为常态,而在地方上也同样如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在辽宁沈阳与湖南衡阳两地,时隔6年先后出现地方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当地人大审议的尴尬局面。当人大代表行使否决权不予通过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时,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便成为一个宪法学意义上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对此做一初步探析。一、问题的引出——沈阳、衡阳两地人大在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的应对举措2001年2月14日,在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当进

2、行到对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时,赞成票没有过半,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得人大代表通过。考虑到近一年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窝案使包括原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各类高官纷纷落马这一背景,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乎人们意料,但这开创了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先河,这在我国宪政史上尚属首次。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这成为横亘在与会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面对这一史无前例的局面,在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可循的情况下,主持会议的人大主席团紧急开会研究并最后作出决定“闭会后由

3、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代会报告。”殊不知,这一决定与法律相悖,人大常委会无权审议本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①两个月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后,认定“市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已成为历史,无需重新审议,应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中院的整改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安排。”8月9日,沈阳市人大重新审议后的《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获得高票通过。六年后,在2007年1月24日上午,衡

4、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包括中院工作报告在内的6个报告进行表决。在事先并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法院工作报告因无法获得与会代表数过半赞成而未能通过,这成为继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审议通过后的全国第二例事件,因有“沈阳经验”在先,故此次衡阳当次大会主席团并没草草作出违法的决定。而是依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于3个月后临时召集人代会会议,②并且专门开了主任会议,要求中院开门整改,1

5、月29日,衡阳中院发布“开门整顿公告”,就司法行为准则及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全社会对中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4月29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二、法院是否该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宪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法理基础在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审议通过的原因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探究法院是否该向人大做工作报告,若法院并无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必要,则从逻辑上亦无必要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之后的诸种因果。关于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

6、系,主要有如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修正)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7、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提出相应的决议。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现行《宪法》中对于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大的要求是“负责”,但同时现行《宪法》对于政府的要求是“负责并报告工作”,在1954、1975年和1978年这三部《宪法》在规定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时都规定法院应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③可见现行《宪法》中的“负责”绝非是立法的疏漏,而是刻意为之。参加过历部宪法起草与修改工作的张友渔教授指出,“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具体执行人大、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决定的东西,所以执行情况必须报告。法院、

8、检察院的工作、性质不同,可以作工作报告,也可以不作工作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不宜硬性规定必须作工作报告,但也不能硬性规定不作工作报告。”笔者赞同张友渔教授的观点,并认为现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来是遵循宪法先例,即自1954《宪法》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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